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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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組前,鄉鎮市 (區) 公所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 (鄰) 列管之後備軍人人數予以初步編組,並造具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 (格式如附件三) ,以一份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鎮市 (區)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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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實施編組前,鄉鎮市 (區) 公所應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 (鄰) 列管之後備軍人人數進行初步編組,並製作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格式如附件三。其中一份名冊需要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鎮市 (區) 公所。 根據參考資料《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國軍後備司令部,2020年1月31日最新修正之版本),第10條的目的是確保後備軍人的編組工作能夠依照規定進行,並強調鄉鎮市(區)公所在進行編組前應先就管理名冊按照各村里(鄰)的後備軍人人數進行初步編組。此外,該條款還要求製作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其中一份需要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鎮市(區)公所。 這意味著在編組前,鄉鎮市(區)公所需要根據管理名冊中的後備軍人人數進行初步編組工作,並製作三份後備軍人編組名冊。其中一份名冊需要提交給團管區司令部進行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再發還給鄉鎮市(區)公所。 參考資料: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國軍後備司令部,2020年1月31日,最新修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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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