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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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編成後,鄉鎮市 (區) 公所即將已造具之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填註當選之正副小組長分送警察分局及該鄉鎮市 (區) 輔導組各一份,並另造正副小組長名冊編組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分送縣 (市) 政府,團管區司令部核備,團管區並將編組情形及編組人數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經由師管區轉報軍管區彙呈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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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成教育實施辦法第11條,小組編組完成後,鄉鎮市 (區) 公所應製作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其中標明當選正副小組長後送警察分局與該鄉鎮市 (區) 輔導組各一份。同時,鄉鎮市 (區) 公所還需要製作正副小組長名冊編組人數統計表各兩份,繳交給縣 (市) 政府。團管區司令部應對該人員名冊進行核備,並將編組情況和編組人數統計表 (附件四格式) ,經由師管區轉報軍管區彙呈國防部供備查。 參考資料: - 後備軍人小組編成教育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78)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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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