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鄉鎮市 (區) 公所對陸續退伍,停 (退) 役,歸休之軍人,經報到納入後備軍人管理者,須逐次編入住在地之後備軍人小組內,其因召集入營或異動者,須經常訂正其編組名冊,並通報有關機關,如因編組名冊之增減異動,致小組人數額滿時,得另行增編小組,小組長如因異動出缺時,由副小組長暫行代理,再依第九條規定產生新任小組長、副小組長出缺時,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在鄉鎮市區的公所對於退伍、停役或歸休的軍人,如果報到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則必須逐次編入當地的後備軍人小組中。如果因召集入營或其他原因而發生異動,則需要定期更新編組名冊並通報相關機關。若因編組名冊的增減而導致小組人數已滿,可以另外增加一個小組。小組長如果因為異動缺席,則由副小組長暫行代理。如果小組長或副小組長空缺,則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產生新的小組長或副小組長。 根據台灣法院判決書資料庫,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的逐條釋義沒有相關案例資料。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