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軍管區每年召集各鄉鎮市 (區) 輔導組長工作檢討會議一次,團管區司令部每二月召集會議一次,輔導組每月召集會議一次,研討後備軍人組訓活動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軍管區每年應召集各鄉鎮市(區)輔導組長工作檢討會議一次,團管區司令部則每月召集會議一次。這些會議的目的是研討後備軍人的組訓活動事宜。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看到各級機關都有負責召集和組織這些會議的責任。 嗣根據軍事訴訟程序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任何軍事法院或軍事審判官所紀錄之事項,經有確實的情資證明有其他情資與之抵觸時,有權利向該等軍事機關請求其調查證明。」根據該法規定,軍事法院或軍事審判官所紀錄的事項若與其他證據相抵觸,行政機關有權要求軍事機關進行調查以證明其正確性。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會因業務需要而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被上訴人根據此法規,發布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並設置了榮民服務處。這些榮民服務處負責榮民的就養等事項,並具有獨立的人事編制、預算、會計、統計能力。被上訴人所屬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是政府機關,並非內部單位,具有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 以上所述的參考資料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進行解釋的,並且符合該法規定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