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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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入小組之後備軍人,具有左列情事者,得依照兵役獎懲實施辦法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規定,予以獎懲: 一、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應受獎勵: (一) 後備軍人能按時出席小組會議,且有卓越之建議或對互助與服務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 小組長能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著有績效者。 (三) 輔導人員按時出席指導小組會議,並能促進後備軍人砥礪德行進修學術者。 (四) 鄉鎮市 (區) 公所兵役人員,對編組異動,資料彙報,均能按時辦理且有成效者。 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 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編組或不依時出席小組會議者。 (二) 小組長不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者。 (三) 輔導人員不按時出席指導者。 (四) 鄉鎮市 (區) 公所兵役人員辦理編組異動、資料彙報不力者。 三、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小組訓練活動者,經依兵役獎懲辦法懲罰後,仍然不到者,得經鄉鎮市 (區) 公所列冊送請團管區實施點閱召集,再不到者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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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24條,後備軍人編入小組後,根據其行為表現,可以進行獎懲。具體而言,有以下情事者應受獎勵: 一、具有以下行為的後備軍人應受獎勵: 1. 準時出席小組會議並提出卓越建議或對互助與服務做出重大貢獻者。 2. 小組長準時召開小組會議且表現出色者。 3. 輔導人員準時出席指導小組會議並促進後備軍人修養品行與學術進修者。 4. 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人員對編組異動及資料彙報能準時辦理且有成效者。 二、具有以下情事的後備軍人應受懲罰: 1. 無故不參加編組或不按時出席小組會議者。 2. 小組長未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者。 3. 輔導人員未按時出席指導者。 4. 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人員辦理編組異動或資料彙報不力者。 此外,後備軍人若無故不參加小組訓練活動,在經依兵役獎懲辦法懲罰後仍然不到者,鄉鎮市(區)公所可以列冊送請團管區實施點閱召集,若仍然不到者則移送法辦。 參考資料: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162
- 行政執行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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