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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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後備軍人小組編組各級機關職掌區分如左: 一、上將級以上之後備軍官由國防部編組之。 二、中少將級後備軍官由軍管區司令部編組之。 三、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由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 (市) 政府督導鄉鎮市 (區) 公所警察分局辦理之。 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以村里 (鄰) 為範圍編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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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後備軍人小組的編組由不同級別的機關負責。具體分配如下: 一、上將級以上的後備軍官由國防部進行編組。 二、中少將級的後備軍官由軍管區司令部進行編組。 三、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和士兵的編組由團管區司令部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警察分局共同督導進行。 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和士兵的編組以村里或鄰為編組範圍。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經國防部92年4月4日修訂公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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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