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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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實施小組編組時國防部為編組監督機關,軍管區司令部為編組管理機關,師管區司令部為督導機關,團管區司令部為編組執行機關,縣 (市) 政府為編組協助機關,鄉鎮市 (區) 公所為編組事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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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時涉及到不同機關的職責分工。國防部是編組的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整個編組過程。軍管區司令部是編組的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具體的編組任務。師管區司令部則是督導機關,負責監督師級後備軍人的編組工作。團管區司令部則是編組的執行機關,負責實際執行後備軍人的編組工作。此外,縣 (市) 政府是編組的協助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鄉鎮市 (區) 公所則是編組的事務機關,負責處理相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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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