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幹班結訓學員。
  2. 當輔導中心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資歷人員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