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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
  2. 前項訓練區分如下: 一、定期訓練: (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聯席會報。 (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 (三)年度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會議、輔導中心擴大會報。 二、不定期訓練:督導區會報、村里輔導組工作座談、勤前教育、任務訓練、研討會及活動時,隨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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