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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2.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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