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1條涉及條例的施行日期和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條例,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確定。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則根據不同的條款而有所不同。 根據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8條,關於法律適用的爭議,應以最新公布的法律為準。再審原告在本案中誤解了法律適用的準則,主張應適用陸海空軍軍官戰士士任官條例第2條及第36條,而非根據最新的法律適用。 根據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6條(84.08.1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的退伍金及其他現金給與應按照該法律中的規定辦理。該條例於19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根據該條例,退伍軍人應享有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的其他現金給與。 根據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條(69.06.29),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的任官標準及相應的俸點等待遇應按照該法律中的規定辦理。該條例於1969年6月29日公布施行,根據該條例,晉升上階者的待遇應比未晉升者高。 綜上所述,在該條例中,第61條主要涉及條例的施行日期和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具體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確定。另外,根據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6條,退伍軍人應享有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的其他現金給與;根據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條,晉升上階者的待遇應比未晉升者高。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係配合軍職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第三十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符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退除給與發放機關配合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退除給與」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調所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之機制,納入本條例規範,而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亦將屆滿四年,另基於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機制之一致性原則,爰參照公、教人員退撫法律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及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一號解釋,宣告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三十四條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係配合軍職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為符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退除給與發放機關配合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退除給與」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調所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之機制,納入本條例規範,而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亦將屆滿四年,另基於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機制之一致性原則,爰參照公、教人員退撫法律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及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一號解釋,宣告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三十四條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