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個項目: 1. 如果軍官或士官離婚,依照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支給機關應從該軍官或士官應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中收回與離婚配偶相關的金額。如果收回金額不足,輔導會應編列預算予以補足。 2. 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起退伍且在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的人,在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的金額和方式上,應參照前一條和前項的規定辦理。 以上內容的參考資料來自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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