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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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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軍官、士官離婚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由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該軍官、士官應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中,覈實收回。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輔導會編列預算補足。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個項目: 1. 如果軍官或士官離婚,依照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支給機關應從該軍官或士官應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中收回與離婚配偶相關的金額。如果收回金額不足,輔導會應編列預算予以補足。 2. 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起退伍且在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的人,在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的金額和方式上,應參照前一條和前項的規定辦理。 以上內容的參考資料來自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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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軍官、士官離婚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由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