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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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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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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
所定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者,其優惠存款利息不列入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施行前給與計算基準調降項目。
前項人員,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而支領退休俸者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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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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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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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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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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