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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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