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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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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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13條,停役人員若經核定免予回役,應由其戶籍地的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將其列入冊送至核定停役的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並辦理退伍手續。 例如,若一位常備兵因身體健康問題而被核定為停役人員,經過一段時間後,其身體狀況好轉並符合回役標準,人事權責機關便會根據該條規定將其列入冊送,將其免予回役辦理退伍手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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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