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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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經核定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入營,補服其現役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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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12條,停役的人經核定回役後,由其戶籍地縣市的後備指揮部進行臨時召集入營,補服其現役役期。例如,如果一名停役人員被核定回役,那麼他們將由其戶籍地縣市的後備指揮部進行臨時召集,讓他們補完原本的現役役期。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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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