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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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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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11條,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在前往國軍醫院進行複檢和再複檢時,所需的醫療相關費用和住院期間所需的主、副食費用,將由實施複檢和再複檢的國軍醫院按照現役軍人的辦法處理。這意味著停役人員在前往複檢時,所需的醫療費用和食宿費用將由國軍醫院負擔,並按照現役軍人的相關規定辦理。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停役人員在進行複檢和再複檢時,能夠獲得適當的醫療支援,以確保其身體和心理的健康。 參考資料: -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pcode=N007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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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