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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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判定體位時,認有疑義者,得指定其他國軍醫院再複檢。
- 2.前項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者,應於接獲檢定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申請再複檢。
- 3.前二項再複檢結果與原複檢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再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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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關於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的體位判定與複檢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停役人員的體位判定有疑義,他們可以指定其他的國軍醫院進行再複檢(參考資料1)。 如果停役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對他們的體位判定有疑義,他們則可以在接收判定結果的翌日起三十天內提出書面申請,敘明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要求進行再複檢(參考資料2)。 然而,如果再複檢的結果與原複檢結果相同,則不得再以同一病名進行再複檢(參考資料3)。這意味著停役人員在同一病名下只能進行一次複檢。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防部民國108年12月2日國防部發布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異議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一、申請再檢;二、提起訴願。役男對於被改判體位不滿者,除了可依規定提起訴願外,也可提出申請再檢,由診斷醫師再進一步檢查,經再檢後,由徵兵檢查委員會根據再檢報告判定體位。」 2. 行政院國防部民國99年1月18日國防部發布 「役男申請訴願者,應自徵兵局或徵兵體檢組核定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訴訟之理由,提出訴願狀,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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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