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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屬體位未定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審後,判定其體位。
  2.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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