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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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屬體位未定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審後,判定其體位。
- 2.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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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规《常备兵回役免予回役处理办法》第9条,对于因病伤致身心障碍停役人员属体位未定的情况,户籍地县市后备指挥部应按照体位区分标准第五条规定,与国军医院协调后,通知停役人员按指定时间前往指定的国军医院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初判體位,报送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复审后,判定其體位。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可以邀集相关单位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并进行实施。 参考资料: - 国防部。常备兵回役免予回役处理办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09
- 第五條條文
- 體位區分標準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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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