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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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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8條,停役人員的回役與否需由其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審查後,再提交給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參考資料: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官方網站: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95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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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停役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