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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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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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8條,停役人員的回役與否需由其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審查後,再提交給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參考資料: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官方網站: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95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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