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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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 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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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7條,對於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的審查作業,根據停役的原因進行區分,進行如下規定的處理: 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在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定期進行列冊審查。 例如,假設一名常備兵因受到重傷而停役,經過醫療治療後痊癒,據定期列冊審查後,可以恢復回役。 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在停役原因消滅後,立即進行審查。 例如,假設一名常備兵因通緝而停役,經過通緝原因消滅後,立即進行審查,確認其可以恢復回役。 參考資料: - 兵役法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12) -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67)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役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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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