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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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