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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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符合下列停役原因消滅情形之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役體位者。 二、因通緝或羈押停役人員,經撤銷通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者。 三、因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停役人員,經釋放或執行完畢者。 四、因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經尋獲、歸還或歸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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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停役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役體位者。 例子:停役人員罹患嚴重心臟病,經縣市後備指揮部評定該疾病屬於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並符合常備役體位,則該人員應予回役。 二、因通緝或羈押停役人員,經撤銷通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者。 例子:通緝的停役人員在通緝條件不再存在後被撤銷通緝,則該人員應予回役。 三、因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停役人員,經釋放或執行完畢者。 例子:停役人員因執行拘役而被停役,該拘役刑期屆滿後被釋放,則該人員應予回役。 四、因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經尋獲、歸還或歸來者。 例子:失蹤的停役人員尋獲並成功歸還或歸來後,則該人員應予回役。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撤銷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拘役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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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