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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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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前,不辦理各項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4 條」所規定,在停役人員的停役原因消滅之前,不會進行任何召集程序。意即,如果停役人員原本需要回役,但其停役原因經消滅,則無需進行回役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Chi/new_page_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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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前,不辦理各項召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