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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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前,不辦理各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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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 4 條」所規定,在停役人員的停役原因消滅之前,不會進行任何召集程序。意即,如果停役人員原本需要回役,但其停役原因經消滅,則無需進行回役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Chi/new_page_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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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