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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基礎訓練退訓人員,由施訓單位辦理離營手續後,依其受訓前之身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應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已完成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志願服役之管理。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重分配或回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併原徵集流路接受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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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10條,基礎訓練退訓人員根據其受訓前身分的不同進行相應的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其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徵兵處理。對於已完成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人員,則進行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的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照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進行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的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其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志願服役的註銷手續。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的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的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進行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的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行重分配或回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進行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人員,與原徵集流路進行同樣的軍事訓練。 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兵役法第1條、第32條、第3條,以及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所制定的。這些法條規定了兵役的義務和相關程序。例如,根據兵役法第32條至第36條的規定,徵兵作業程序應依法進行,並且各徵兵規則等文件中也有相關規定。另外,根據兵役法第3條第1項和第33條第1項以及第3項的規定,有關役齡男子的徵兵處理和體位判定等事項也有具體規定。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條進行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參考資料和法規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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