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9 條
- 1.基礎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訓練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訓練時間五分之一。但因法定傳染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應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其檢疫、隔離期間超過訓練計畫所定時數者,得保留錄取資格。 二、有第四條第四項所列情形。 三、訓練成績不合格。 四、身心狀況經評估或品性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 五、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經檢定不符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表所定基準。 六、申請自願退訓。 七、未出具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所定之志願書或保證書。 八、其他不合第四條所定甄選對象、條件及資格。
- 2.前項退訓作業,由實施訓練單位(以下簡稱施訓單位)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並發給退訓證明書。
- 3.第一項第五款之退訓人員,為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甄選合格轉服者,按其受訓期間之期限,分別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驗退,或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因病停役;經徵兵檢查者,依徵兵規則規定判定體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退訓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基礎訓練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1. 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缺課時數超過訓練計畫的六分之一或訓練時間的五分之一; 2. 有特定情形,該情形包括志願士兵在訓練期間表現有問題; 3. 訓練成績不合格; 4. 身心狀況或品性不符合志願士兵的要求; 5. 因傷病致身體狀況變化,不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表; 6. 申請自願退訓; 7. 未出具志願士兵賠償辦法中所要求的志願書或保證書; 8. 其他不符合甄選對象、條件和資格的情形。 根據第2項,退訓的作業由實施訓練單位的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並發給退訓證明書。 第3項則針對第1項第5款所列的退訓情形,提供了具體的退訓方式和程序。例如,對於因傷病致身體狀況變化不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表的士兵,將按照徵兵規則的規定進行體位判定。又例如,對於受訓期間參加徵兵檢查的士兵,將根據徵兵規則的判定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這些規定提供了志願士兵訓練期間退訓的相關規範和程序,以確保訓練的順利進行以及志願士兵的身心健康和適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