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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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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2. 2.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3. 3.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服役年資未滿七年,未受廢止起役、記大過、悔過、二個月本俸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但累計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者,不在此限。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志願士兵甄選的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 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 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 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2. 第一款提到的服替代役人員是指在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的替代役人員。 3.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的人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 體格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參考附件)。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 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且服役年資未滿七年。 - 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是對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的逐條解釋,並提供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申誡名詞
  • 賭博罪名詞
  • 刑法法規
  • 妨害風化罪章名詞
  • 詐欺名詞
  • 重利罪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通緝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強制戒治名詞
  • 裁定名詞
  • 裁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83-1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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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