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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士兵之甄選,由國防部依員額需求、專長職類、甄選對象與其他相關事宜,訂定甄選計畫及甄選簡章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擬訂甄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訂定甄選簡章實施。
  2. 前項甄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日之三十天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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