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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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士兵之甄選,由國防部依員額需求、專長職類、甄選對象與其他相關事宜,訂定甄選計畫及甄選簡章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擬訂甄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訂定甄選簡章實施。
- 2.前項甄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日之三十天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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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志願士兵的甄選由國防部根據員額需求、專長職類、甄選對象等相關事宜,制定甄選計畫及甄選簡章來實施。此外,國防部也可以委任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來擬訂甄選計畫,經國防部核准後,再制定甄選簡章來實施。根據該條規定,甄選簡章應在受理報名或申請日的三十天前公告。 《國防部人事權教育文化中心106年度士官預備軍官考選簡章》實施情形報告:根據國防部人事權教育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於2017年9月28日所發布的《士官預備軍官考選簡章》,該簡章對於士官預備軍官的甄選事項、資格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申請資格、甄選程序、考試科目等。該簡章依法在受理報名或申請日的三十天前公告,並且根據國防部的需要及專業分類進行甄選。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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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