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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志願士兵之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志願再入營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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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了志願士兵的甄選條件、程序、入營程序、訓練、考核、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以及志願再入營等相關事項,所有這些事項均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志願士兵的甄選和訓練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程序進行,以確保軍隊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的提高。 參考資料:《陸軍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台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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