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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4-1 條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人員錄取後,經發覺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營前查證屬實: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後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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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志願士兵甄選人員在錄取後被發現符合第4項的其中一種情形,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在入營前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將撤銷其錄取資格。 2. 在核定服役後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將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的處分。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志願士兵甄選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或其他事實的證實,一旦發現相關情形,主管機關將取消該志願士兵的資格或撤銷已核定的起役處分。該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志願士兵甄選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在確保志願士兵符合相關標準的前提下,進行甄選和核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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