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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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志願士兵甄選人員在錄取後被發現符合第4項的其中一種情形,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在入營前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將撤銷其錄取資格。 2. 在核定服役後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將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的處分。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志願士兵甄選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或其他事實的證實,一旦發現相關情形,主管機關將取消該志願士兵的資格或撤銷已核定的起役處分。該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志願士兵甄選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在確保志願士兵符合相關標準的前提下,進行甄選和核定。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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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