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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人員錄取後,經發覺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營前查證屬實: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後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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