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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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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士兵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2. 2.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5條,志願士兵的甄選方式可以採用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方式進行。國防部也可以將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給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來執行。 例如,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一位志願士兵在甄選過程中可能需要參加面試口試、體能測試等,以評估其適任性。而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國防部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來執行相關的報名、資格審查和試務工作。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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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志願士兵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國防部得就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