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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5 條

  1. 1.志願士兵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2. 2.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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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5條,志願士兵的甄選方式可以採用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方式進行。國防部也可以將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給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來執行。 例如,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一位志願士兵在甄選過程中可能需要參加面試口試、體能測試等,以評估其適任性。而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國防部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來執行相關的報名、資格審查和試務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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