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
送達
報到通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