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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2. 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送達報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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