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 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送達報到通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