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6 條
- 1.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 2.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送達報到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志願士兵甄選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規定的第1項,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並且成績及格的人,根據甄選簡章所列的名額和專長,可以取得錄取資格。這意味著根據甄選成績,志願士兵可以按照其專長和績效優先被錄取。 根據該規定的第2項,甄選錄取人員的名單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並且在報到前的十五天內寄送報到通知。這表示錄取的志願士兵將根據公告的名冊以及寄發的通知進行相應的報到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