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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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甄選錄取人員應依報到通知指定日期、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基礎訓練。
- 2.甄選錄取人員未按通知報到者,其報到通知作廢,喪失錄取資格,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備指揮部或原服役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 3.接訓單位應於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人員名冊陳送所隸司令部。各司令部應於十日內轉陳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原服役單位,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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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7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甄選錄取人員應按照報到通知上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到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基礎訓練。 2. 如果甄選錄取人員未按通知上的指示報到,則他們的報到通知將作廢,並且會喪失錄取資格。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會通知他們的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備指揮部或原服役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此事。 3. 接訓單位應該在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的十天內,將報到情形和人員名冊提交給所屬的司令部。各司令部應在十天內轉交國防部備查,並且分發給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直轄市、縣市的後備指揮部和原服役單位,以辦理兵籍資料的移轉。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7條的主要要點:錄取人員應按時報到接受訓練,未報到者會喪失錄取資格,並需要相應的機關進行相關的處理和與兵籍資料的移轉。 參考資料: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國防部96年3月19日函國防部兵役局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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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