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8 條
- 1.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 2.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定之。
- 3.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 4.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人員,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費用基準如下: 一、薪給、主副食:準用常備兵現役二等兵。 二、保險:準用志願役下士一級。 三、撫卹:準用志願役上士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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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甄選錄取的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然而,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接受訓練: 1.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這些人員不需要接受基礎訓練。他們只需要接受適合他們專業的訓練,並且經過審查確認專業符合要求。 2. 曾接受過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過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的核准,這些人員可以免除基礎訓練。 基礎訓練和專長訓練的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的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來制定(參考資料: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的規定,完成基礎訓練並符合標準的人員經國防部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核定後,可以被任命為志願士兵。(參考資料: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8條第4項的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的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的相關費用標準如下: 1. 薪給、主副食:按照常備兵現役二等兵的標準執行。 2. 保險:按照志願役下士一級的標準執行。 3. 撫卹:按照志願役上士二級的標準執行。(參考資料: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以上是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並在每條規定中舉出了相關的範例作為參考資料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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