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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2.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定之。
  3.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4.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人員,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費用基準如下: 一、薪給、主副食:準用常備兵現役二等兵。 二、保險:準用志願役下士一級。 三、撫卹:準用志願役上士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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