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施訓單位應將退訓人員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兵籍規則之規定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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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施訓單位在退訓人員完成訓練後,應將其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並按照兵籍規則的規定進行轉移。這意味著退訓人員的相關資料應該按照兵籍規則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以最新的法規為例,根據國防部「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若士兵完成訓練後退訓,其相關個人資料應該被整理並轉移到兵籍資料袋中妥善保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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