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需求之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或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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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的需求是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的。這表示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負責確定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的部隊、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和員額。只有在獲得核准後,志願士兵才能留營繼續服役。 例如:假設某個志願士兵希望留在陸軍部隊中繼續服役,他必須向國防部或相關的陸軍司令部提交申請,在經過審核並核准後,他將被核定在特定的陸軍單位、兵科、具備特定專長和階級工作,並佔用特定的人員配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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