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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志願士兵得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視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之需要,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核定其留營繼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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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13 條,志願士兵可以在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申請志願留營的核定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根據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和員額的需求來決定。留營繼續服役的期限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其他法令規定不足一年的情況,則不適用這個辦法。以下是一個與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相關的範例: 範例:某士兵在服役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志願留營的申請,上校以上的編階主官根據單位需要和士兵的專長,核定其可以留營繼續服役一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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