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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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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得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視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之需要,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核定其留營繼續服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13 條,志願士兵可以在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申請志願留營的核定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根據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和員額的需求來決定。留營繼續服役的期限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其他法令規定不足一年的情況,則不適用這個辦法。以下是一個與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相關的範例: 範例:某士兵在服役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志願留營的申請,上校以上的編階主官根據單位需要和士兵的專長,核定其可以留營繼續服役一年。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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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志願士兵得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視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