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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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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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14條,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需符合以下條件:一、體格需符合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中的體格編號一或二;二、考績需在最近一年達到甲等以上,且品德分項評鑑也需在甲等以上。 一個與該條有關的參考範例是參考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中的體格編號一或二來評估一名志願士兵的體格適合度。另外,也要參考最近一年的考評記錄,確定該士兵的考績達到甲等以上並且品德分項評鑑也在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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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