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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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之義務,其勤務內容及召集程序比照召集規則有關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
- 2.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下令編組服勤;平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防部年度計畫編組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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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11條,國民兵在戰爭或非常事變期間,有義務被召集以輔助軍事勤務。這些勤務的內容和召集程序將根據召集規則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2. 根據上述法規,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國民兵的編組服勤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下令執行;而在平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則依據國防部的年度計畫進行編組和列管。
- 非名詞
- 召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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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