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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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國民兵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於畢業任官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轉服現役,解除國民兵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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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 13-1 條規定了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後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軍事校院在志願考取的國民兵報到後的十五天內,需要製作國民兵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並將其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列管。另外,在國民兵畢業並任官後,軍事校院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並辦理將其轉服現役,同時解除國民兵的列管狀態。 這條規定可以輔助理解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提到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得予緩徵」。根據這兩個規定,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的學生可以在就讀期間獲得緩徵的待遇,在畢業後轉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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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