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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國民兵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於畢業任官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轉服現役,解除國民兵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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