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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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補充兵之管理,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有關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除役及權利與義務之規定。
- 2.補充兵之運用,適用召集規則有關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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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4條,補充兵之管理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有關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除役及權利與義務之規定。這表示補充兵的管理事項,例如補充兵的離開營區、報到、變動、進出國境、組織編制、訓練、教育、除役及相關權利與義務等項目,可參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 同樣地,根據該條款,補充兵的運用事項,例如動員、臨時召集、教育、勤務、點閱等,則適用召集規則中有關這些召集事項的規定。 至於具體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及判例來理解。例如,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3項和第57條授權國防部和行政院以行政命令補充規定有關召集和後備軍人管理的細節和程序,但不得增加兵役徵集和召集的種類。這可以解釋為後備軍人的管理事項應參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中的規定進行,而不得超越兵役法和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立法解釋。 此外,根據《召集規則》第19條第1項,臨時召集區分為Ⅰ平時現役補缺、Ⅱ戰時人員補充、Ⅲ軍事警備需要、Ⅳ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Ⅴ補服義務役期。其中第4款和第5款增加了臨時召集的種類,這超出了兵役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的立法解釋,屬於無效。 這些引用的法規及判例可以提供法學教授進一步解釋和解釋兵役法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4條的參考依據。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法規
- 召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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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