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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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之管理,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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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5條,國民兵的管理是由權責單位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辦理。這意味著權責單位負責監督所屬行政區內的鄉(鎮、市、區)公所,確保國民兵的管理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例如,台灣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皆須進行兵役,擔任國民兵的人員也必須在相關地方公所進行報名、訓練等事宜,權責單位負責督導鄉(鎮、市、區)公所確保國民兵制度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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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