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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兵之管理,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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