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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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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兵之兵籍資料,由權責單位管理;戶籍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戶籍遷徙者,遷出地權責單位應於接獲戶政單位遷出通報三日內,將兵籍資料移送遷入地權責單位接續管理;遷入地權責單位接獲戶政單位遷入通報屆滿十五日,仍未接獲遷出地移送之兵籍資料時,應即向遷出地之權責單位催查,並請求移送兵籍資料,以免管理發生遺漏。 二、出國、入國者,權責單位均免予查註;如係將戶籍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權責單位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於兵籍資料註記後,抽出另檔保管,其入國或恢復國籍,再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恢復管理。入國或恢復國籍後戶籍地變更時,新戶籍地權責單位應向原權責單位洽索兵籍資料銜接管理。若因其未將戶籍遷入國內或未恢復國籍,致未能恢復管理或未見其他權責單位追索者,仍應持續保管。 三、各項戶籍記事如有異動,權責單位應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更正列管或除管。
  2. 2.兵籍資料之管理,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人工作業為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 7 條,國民兵的兵籍資料由權責單位管理。在戶籍異動時,有以下規定需要遵循: 1. 如果國民兵遷出地遷徙,接收戶政單位應在接獲遷出通報三日內將兵籍資料移交給遷入地權責單位繼續管理。如果遷入地權責單位收到遷入通報後十五天內仍未收到遷出地移交的兵籍資料,應立即向遷出地權責單位催查並請求移交兵籍資料,以免管理發生遺漏。 2. 如果國民兵出國或入國,權責單位不需要進行查註。如果國民兵將戶籍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權責單位根據戶政單位的通報,在兵籍資料上註記後,將其抽出另行保管,等待其入國或恢復國籍後再依照戶政單位的通報恢復管理。如果入國或恢復國籍後,國民兵再次變更戶籍地,新的權責單位應該向原權責單位索取兵籍資料以便接手管理。如果因為國民兵未將戶籍遷入國內或未恢復國籍而導致未能恢復管理或其他權責單位未追索的情況,權責單位仍然應持續保管兵籍資料。 3. 如果有任何戶籍記事異動,權責單位應根據戶政單位的通報進行更正、列管或除管的處理。 此外,根據該條法規,兵籍資料的管理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人工作業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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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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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國民兵之兵籍資料,由權責單位管理;戶籍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戶籍遷徙者,遷出地權責單位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