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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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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
  2. 2.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繳交一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向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3. 3.權責單位受理前項申請,於審查後,對符合條件者,應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並繕造名冊,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逕行寄發。申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於名冊內蓋章或簽名,並記明領取日期;寄發申請人者,應於名冊載明寄發日期及文號備查。
  4. 4.權責單位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時,其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應加註「免予訓練」字樣。 附件二 ┌─────────────┐ ┌─────────────┐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 │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 │(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 │ │ │ │ │ 關防及首長簽名章) │ │ 關防及首長簽名章) │ │ │ │ │ │ │ │ │ └─────────────┘ └─────────────┘ ┌─────┬─────┬───┐ 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 │姓名 │ │蓋相一│ 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 ├─────┼─────┤鋼片吋│ 人之兵役身分。 │國民身分證│ │印黏脫│ 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 │統一編號 │ │ 貼帽│ 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 ├─────┼─────┤ 後半│ 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出生年月日│ │ 加身│ 管理,戰時或常事變時 ├─────┼─────┴───┤ 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 │出生地 │ │ 需要編組。 ├─────┼─────────┤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 │役別 │國民兵(含原為已訓│ 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 │ │及待訓身分) │ 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 │說明 │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 │ │者免再徵集訓練 │ └─────┴─────────┘ ─────────────────────────────── 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 ┌─────┬─────┬───┐ 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 │姓名 │ │蓋相一│ 人之兵役身分。 ├─────┼─────┤鋼片吋│ 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 │國民身分證│ │印黏脫│ 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 │統一編號 │ │ 貼帽│ 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 後半│ 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出生年月日│ │ 加身│ 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 ├─────┼─────┴───┤ 需要編組。 │出生地 │ │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 ├─────┼─────────┤ 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 │役別 │國民兵(含原為已訓│ 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 │及待訓身分) │ ├─────┼─────────┤ │說明 │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 │ │者免再徵集訓練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的第8條,以下是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 這一項表示在本辦法施行前核發的乙種國民兵役證書,仍然有效。 2. 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繳交一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向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這一項表示國民兵要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國民身分證和兩張一吋正面脫帽的相片,向負責機關提出申請。 3. 權責單位受理前項申請,於審查後,對符合條件者,應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並繕造名冊,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逕行寄發。申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於名冊內蓋章或簽名,並記明領取日期;寄發申請人者,應於名冊載明寄發日期及文號備查。 這一項表示權責單位在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並編列名冊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郵寄發送給申請人。申請人親自領取時,應在名冊上蓋章或簽名,並註明領取日期;如果是郵寄給申請人,則應在名冊上記明寄發日期及文號備查。 4. 權責單位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時,其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應加註「免予訓練」字樣。 這一項表示權責單位在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時,如果申請人屬於待訓國民兵身分,則應在身分證明書上加註「免予訓練」字樣。 根據上述資料,這些解釋是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的第8條所提供的資訊來進行解釋。根據該條所列明的規定,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相片,然後提交給權責單位審查和核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如果申請人屬於待訓國民兵,則在身分證明書上會加註「免予訓練」字樣。 參考資料: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 名詞
  • 本證名詞
  • 名詞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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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