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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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之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原加蓋「國民兵乙」章戳者,不予變更;其未加蓋者,由權責單位審核無誤後,加蓋「國民兵」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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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第9條,對於國民兵的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如果原本有加蓋「國民兵乙」章戳的則不予變更,但如果原本未加蓋章戳的則需由權責單位審核無誤後,加蓋「國民兵」章戳。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並無特定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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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