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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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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並具有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總會或亞洲運動協(總)會會員資格之團體。 二、公開選拔:指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為遴選符合一定資格之選手,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核定之選拔規定,公開辦理活動之選拔。 三、最近一屆:指最近已辦理或即將辦理之屆次。 四、世界正式錦標賽:指由國際運動總會所主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世界錦標賽。 五、亞洲正式錦標賽:指由亞洲運動協(總)會所主辦奧運會或亞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亞洲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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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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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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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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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並具有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