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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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屬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及高爾夫運動種類之選手,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賽者,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以下簡稱國家隊): 一、奧運會。 二、亞運會。 三、奧運會資格賽。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 五、東亞運動會。 六、世界正式錦標賽。 七、世界正式錦標賽資格賽。 八、亞洲正式錦標賽。
- 2.非屬前項所定運動種類之選手,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得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隊: 一、奧運會前八名。 二、亞運會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
- 3.前二項之核定,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委任教育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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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凡是屬於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和高爾夫運動類別的選手,如果是經由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以下比賽,就會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國家隊): 一、奧運會 二、亞運會 三、奧運會資格賽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 五、東亞運動會 六、世界正式錦標賽 七、世界正式錦標賽資格賽 八、亞洲正式錦標賽 2. 非屬於前項所定運動類別的選手,如果代表國家在最近一屆以下比賽獲得成績,就可以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隊: 一、奧運會前八名 二、亞運會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 3.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有必要,行政院可以委任教育部進行前兩項的核定。 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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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