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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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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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4 條,經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的役男,可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這意味著如果役男獲得國家體育隊的資格並且沒有緩徵的原因,他們可以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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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