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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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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4 條,經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的役男,可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這意味著如果役男獲得國家體育隊的資格並且沒有緩徵的原因,他們可以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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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4 條規定:「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