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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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體育署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申請案件;其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2.前項核定結果,體育署應於通知內敘明理由;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3.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結果為合格之通知時,應將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 4.體育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5.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得依賽會需要,由體育署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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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體育署有權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並根據審查結果向申請人和役男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出書面通知。這個通知應要有核定結果以及理由。 2. 核定結果通知之前,體育署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在作出最終處分之前,當事人可以陳述對核定結果的意見。 3. 當役男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核定結果為合格的通知時,應該將核定的機關、日期和文號分別登錄在役男兵籍表(一)的備註欄以及相關冊籍。 4. 體育署應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通知國防部、內政部以及役男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該年度核定的服補充兵役人數。 5.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進行軍事訓練時,根據賽會的需求,體育署會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的日期進行徵集,然後由國防部負責進行軍事訓練。 可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60044#bs-cont)
- 核定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條文
-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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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