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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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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2. 2.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成績考及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6條,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應按以下規定管理: 1. 核定後的五年內,必須接受體育署的列管管理。 2. 在列管期間,需按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根據一條的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應接受體育署的列管,並必須在核定之日起的五年內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例如,如果一位選手在2019年被核定為服補充兵役,那麼在2024年之前,他必須接受體育署的列管管理。 根據二條的第一項,如果服補充兵役男滿足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並不受列管期間的限制: 1. 參加奧運會並獲得前三名,或者參加亞運會並獲得第一名。 2. 在列管期間,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行集訓,並在集訓期滿後經過成績考核及格。 這表示如果一位選手在列管期間參加了奧運會並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了亞運會並獲得第一名,他就可以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同樣地,如果一位選手在列管期間被指派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行集訓,並在集訓期滿後通過成績考核,他也可以提早解除列管。 以上回答所引用的資料來自「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的官方文件。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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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6 條規定:「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