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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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於列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定;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 這項條文規定,在服補充兵役期間,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完成補充兵役的人,將被取消其服補充兵役核定身份;而對於已取得國防部發給的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在法律規定下,將進行臨時召集入營。 - 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1.1. 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其核定原因消滅。 - 假如已核定服補充兵役的人,核定原因在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存在,則可取消其核定身份。 - 範例參考:若某運動員因參加國際比賽需服補充兵役,而核定服役期限為2010年至2012年,若至2015年該運動員仍未作補充兵役,則可以依該條取消其核定身份。 1.2. 未依體育署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 假如已核定服補充兵役的人,未依照體育署通知的期限或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則可取消其核定身份。 - 範例參考:若某運動員已核定為服補充兵役,並通知他在2018年6月10日前報到參加集訓,但他未按時報到,則可依該條取消其核定身份。 1.3. 參加集訓之成績,未達考核標準,經體育署核定退訓。 - 假如已核定服補充兵役的人,在集訓期間的成績未達到考核標準,並經體育署核定退訓,則可取消其核定身份。 - 範例參考:若某運動員已核定為服補充兵役,並在集訓期間的表現不符合體育署的考核標準,經體育署核定退訓,則可依該條取消其核定身份。 2. 體育署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育署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適用前述取消服補充兵役核定身份的處分前,體育署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取消核定身份的處分,體育署應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以及役男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根據上述法條逐條釋義所述,所有參考資料均來自於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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